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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公開資訊Inform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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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須知所稱之街頭藝人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(以下簡稱各級政府)
三、申請資格:
(一) 取得各級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(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),或經本場專案核准演出人員,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表演申請。
(二) 本須知以表演藝術類之表演申請為優先,禁止可食用之作品展演之申請。
四、申請規定:
(一) 申辦時間:
受理申請時間為本場上班日(週一至週五,8:00~12:00、13:00~17:00)。
申請人最慢應於表演日前5日起辦理申請,每日申請應完成2時段演出,最多申請3天為限。
(二) 申請方式:網路線上申請,請至本場官網申請 -線上申請表演連結,另將相關演出經驗以影片或照片的方式,寄至電子郵件 [email protected]
(三) 表演場地:
(四) 衝突解決:
如該表演時間有所衝突時,原則上以先申請獲核准者優先使用,必要時得向本場申請調解。
(五) 核准:
經核准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。
表演期間本場將依演出人數(不含工作人員及眷屬)免費提供國民賓館住宿及早餐之服務,每次限4人(含)以下街頭藝人團體,如超過4人之表演團體,則依本場藝文團體表演合作要點辦理;表演工作人員及眷屬,收費方式依照實際入住之房型以員工優惠價(分平、假日)核算。
五、表演注意事項:
(一) 申請人得依申請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演出,不得擅自更改表演場地,如表演場地已被他單位借用、本場有需用時,本場得要求申請人更改表演時間。
(二) 表演所需器材申請人應自行處理演出,本場僅提供電力借用,如備有宣傳旗幟、帳篷或演出器材,不得影響遊客進出動線及景觀視線,表演結束應確實恢復場地。
(三)表演中不得有違反社會善良習俗之言語或舉措
六、違反規定停權規則:
(一) 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規定者,本場得要求立即停止演出,並視情節暫停演出許可,最長3個月:
1. 每天表演時間必須自國民賓館扇形廣場、青青草原綿羊故事館平台、青青草原北端圓形廣場及觀山牧區風車大平台等4個場地中任選2個時段演出(前述時段為基本時限,演出者得依個人規劃或現場情況延長表演時間,惟國民賓館扇形廣場19:00~20:00時段演出時間不得超過20:30時,以免影響賓館住房遊客),若逢雨天得調整演出地點及時間。
2. 從事表演活動時,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,並應接受本場相關人員之檢查。
3. 表演現場得販售由街頭藝人自行創作之作品,惟需搭配現場創作或演出,收費可採自由樂捐、打賞或標價等方式,並於現場清楚標示,不得以促銷喊價方式進行銷售。
4. 表演方式不得以遊客卡拉OK方式進行,演出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音量或不適之聲音,如為夜間演出,應儘量放低音量或不使用擴音器。
5. 從事表演活動時,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、阻礙無障礙設施、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。
6. 須維護場地之整潔,表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。
7. 現場表演內容應與街頭藝人證登記相符。
8. 如造成對表演場地損壞時,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9.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、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。
10. 不得影響遊客相關旅遊權益或破壞本風景區及本場形象之情事。
11. 禁止可食用之作品表演。
12. 不得持過期街頭藝人證(經查獲當場收回舊證)。
(二) 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場得暫停演出許可6個月以上或通知南投縣政府撤銷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:
1. 演出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規定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涉及公共危險者。
2. 未經本場許可,竊用本場電力或相關設施者。
3. 演出人員酗酒或於現場與遊客發生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者。
4. 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。
5. 經本場稽查或他人申訴(經查證屬實),違反本須知相關規定,累計達二次者。(三)倘疑涉違反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,本場則逕為函請該管裁處
七、本場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,如本場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,得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,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。
八、本場得就表現優良之街頭藝人邀請參加本場所舉辦之相關活動。
九、本須知如因法令修正變更或配合政策需要,得修訂之。
十、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,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| 連結至線上申請表填寫 |
公告資訊
27.Oct.2021
清境農場表演換住宿活動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清境農場
「表演換住宿」 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
「表演換住宿」 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
102年9月24日清農觀字第1020003578 訂辦
106年3月3日清農觀字第1060000785 訂辦
110年09月28日清農觀字第1100003490 訂辦
一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(以下簡稱本場),為致力提升本場觀光產業及地區經濟發展,努力提供遊客舒適、安全及求新求變的服務品質增加娛樂節目演出,特依據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6日府行法字第10001373090號文公告「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」訂定本須知,以推動街頭藝人表演,提高國內外旅遊服務滿意度。106年3月3日清農觀字第1060000785 訂辦
110年09月28日清農觀字第1100003490 訂辦
二、本須知所稱之街頭藝人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(以下簡稱各級政府)
三、申請資格:
(一) 取得各級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(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),或經本場專案核准演出人員,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表演申請。
(二) 本須知以表演藝術類之表演申請為優先,禁止可食用之作品展演之申請。
四、申請規定:
(一) 申辦時間:
受理申請時間為本場上班日(週一至週五,8:00~12:00、13:00~17:00)。
申請人最慢應於表演日前5日起辦理申請,每日申請應完成2時段演出,最多申請3天為限。
(二) 申請方式:網路線上申請,請至本場官網申請 -線上申請表演連結,另將相關演出經驗以影片或照片的方式,寄至電子郵件 [email protected]
(三) 表演場地:
地點 | 表演時段 |
國民賓館扇形廣場 | 10:00-11:00、16:00-17:00、19:00-20:00 |
青青草原北端圓形廣場 | 10:00-11:00、15:00-16:00 |
青青草原綿羊故事館平台 | 10:00-11:00、15:00-16:00 |
觀山牧區風車大平台 | 10:00-11:00、15:00-16:00 |
(四) 衝突解決:
如該表演時間有所衝突時,原則上以先申請獲核准者優先使用,必要時得向本場申請調解。
(五) 核准:
經核准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。
表演期間本場將依演出人數(不含工作人員及眷屬)免費提供國民賓館住宿及早餐之服務,每次限4人(含)以下街頭藝人團體,如超過4人之表演團體,則依本場藝文團體表演合作要點辦理;表演工作人員及眷屬,收費方式依照實際入住之房型以員工優惠價(分平、假日)核算。
五、表演注意事項:
(一) 申請人得依申請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演出,不得擅自更改表演場地,如表演場地已被他單位借用、本場有需用時,本場得要求申請人更改表演時間。
(二) 表演所需器材申請人應自行處理演出,本場僅提供電力借用,如備有宣傳旗幟、帳篷或演出器材,不得影響遊客進出動線及景觀視線,表演結束應確實恢復場地。
(三)表演中不得有違反社會善良習俗之言語或舉措
六、違反規定停權規則:
(一) 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規定者,本場得要求立即停止演出,並視情節暫停演出許可,最長3個月:
1. 每天表演時間必須自國民賓館扇形廣場、青青草原綿羊故事館平台、青青草原北端圓形廣場及觀山牧區風車大平台等4個場地中任選2個時段演出(前述時段為基本時限,演出者得依個人規劃或現場情況延長表演時間,惟國民賓館扇形廣場19:00~20:00時段演出時間不得超過20:30時,以免影響賓館住房遊客),若逢雨天得調整演出地點及時間。
2. 從事表演活動時,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,並應接受本場相關人員之檢查。
3. 表演現場得販售由街頭藝人自行創作之作品,惟需搭配現場創作或演出,收費可採自由樂捐、打賞或標價等方式,並於現場清楚標示,不得以促銷喊價方式進行銷售。
4. 表演方式不得以遊客卡拉OK方式進行,演出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音量或不適之聲音,如為夜間演出,應儘量放低音量或不使用擴音器。
5. 從事表演活動時,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、阻礙無障礙設施、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。
6. 須維護場地之整潔,表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。
7. 現場表演內容應與街頭藝人證登記相符。
8. 如造成對表演場地損壞時,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9.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、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。
10. 不得影響遊客相關旅遊權益或破壞本風景區及本場形象之情事。
11. 禁止可食用之作品表演。
12. 不得持過期街頭藝人證(經查獲當場收回舊證)。
(二) 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場得暫停演出許可6個月以上或通知南投縣政府撤銷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:
1. 演出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規定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涉及公共危險者。
2. 未經本場許可,竊用本場電力或相關設施者。
3. 演出人員酗酒或於現場與遊客發生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者。
4. 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。
5. 經本場稽查或他人申訴(經查證屬實),違反本須知相關規定,累計達二次者。(三)倘疑涉違反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,本場則逕為函請該管裁處
七、本場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,如本場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,得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,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。
八、本場得就表現優良之街頭藝人邀請參加本場所舉辦之相關活動。
九、本須知如因法令修正變更或配合政策需要,得修訂之。
十、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,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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